文章来源:北大韩国留学预科 作者:佚名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根据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将于3月4日开始将过去的亲戚访问签证作为访问就业资格
访问就业签证签发对象
1. 出生时是大韩民国公民在大韩民国有户籍纪录者及其子孙.
2.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3. 根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根据”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第4条规定属于”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4.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5. 以留学(d-2)资格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签发签证发给认证书).
6. 根据2006年施行的”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7.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8.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包括60岁以上的高龄同胞也可以申请办理h-2签证)
9. 不符合第1-第8条的(以下称为”无亲戚的同胞)由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满25周岁以上的中国国籍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