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美国使馆签证的时候一旦被告知拒签,都会一头雾水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签。其实依据美国移民法,所有的签证官在面对签证申请人的时候都是先假设申请人是有移民倾向的。但是很多被拒签的申请人都会说‘我也不移民啊,我就是想去美国旅游/读书一下,怎么就拒掉我了呢’。对此的回答是:申请人没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自己的‘移民’倾向打消,无法让签证官信服申请人是无移民倾向的。
拒签后,签证官总是会说‘你不符合进入美国的要求’;‘根据美国移民法214(B)的要求,我不能给你签证’。那么这个移民法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说签证官说不符合214(B)了,我们就永远不符合进入美国的要求了呢?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可能在当次的签证申请里,没有提供充足的论证给签证官,这样才造成我们的拒签,只要在下一次签证里面认真的准备并且好好的回答签证官提出的问题,美国签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难。另外,张老师将在后面为大家提供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申请人的个人情况里面没有下面的情况,那么就不会被使馆永久拒签的。只要我们再次提交美国签证申请,并做出能够帮助签证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判定的陈述,就能够获签。
附:
美国的法律规定,如申请者有以下二十一种情况中任何一种,其申请将被拒绝:
(1)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里有刑事犯罪记录;
(2) 有任何欺诈行为者,包括伪造签证或使用伪造文件;
(3) 在申请美国合法移民时,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证明,包括申请者的的移民申请历史,以及对雇主提供的资格证明;
(4) 1998年1月14日以后,在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以上者;
(5) 曾在美国境内,持有F-1(学生)签证,违反有关规定之后在美国境外未满5年者;
(6) 曾被美国政府勒令强制出境或要求主动离境,在出境后未申请豁免或在5年内意欲再度进入美国者;
(7) 曾在美国境内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强制离境者;
(8) 具有任何因申请者自身原因而影响其成为美国永久公民的移民记录者;
(9) 患有传染性的有害公众健康者;
(10) 欲图在美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者;
(11) 曾经或正在从事卖淫或商业犯罪行为者;
(12)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认定赴美后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
(13)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了解或有证据相信其曾犯有或意图从事间谍活动、蓄意破坏、回避或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以及有恐怖活动记录者;
(14) 美国移民局(INS)或美国驻外使馆官员有证据相信其入境或在美国欲从事的活动将可能严重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者;
(15) 曾参与纳粹,从事屠杀或种族灭绝活动者;
(16) 依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因某种目的或利益而谎称为美国公民者;
(17) 除其直系血缘亲属外,曾故意唆使、协助及鼓励非美国公民非法进入美国者;
(18) 强行拐带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监护权之美国公民的子女者;
(19) 依据美国联邦税法未能完税者(如曾在美国居留);
(20) 除了某些特殊的国家外,申请者未能提供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公民必须之证明,如无犯罪记录、雇主担保证明者;
(21) 无力胜任美国雇主担保之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