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府规定,持非欧盟类居留的外国人应该在合法时间内申请更换,这里所说的非欧盟类居留包括第一年的工作居留、两年的工作居留。更换居留的时间是在居留到期之日前60天及到期之后90天内这段时间更换,如若在到期后更换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还是申请人的居留、有效期至少四个月的护照、申请表、保险单。
不同情况提供不同材料
第一种:申请人一直都在原公司工作,而且还继续在该家工作的,只要证明有至少6个月的保险就可以更换居留。
第二种:申请人不在原公司工作,需要证明至少6个月的保险以及提供新的公司或者老板出具的合同以及老板材料。
第三种:不再在公司工作的,只能提供至少三个月保险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由于非自愿原因造成原工作关系终止的;由就业局开局的登记失业证明;参加各种就业技术培训证明;最新的工作合同。
第四种:申请人在更换居留的时候没有工作的,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居留的更换。对于持第一年居留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至少9个月的保险;对于持有两年居留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至少18个月的保险。此外,对于这种情况的申请人都需要证明是由于非自愿原因造成工作关系终止的以及从失业之后一直都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就业局证明。